公告日期:2024-12-14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总经理行为,
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经营;总经理在执行业务范围
内,是公司行政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本细则是总经理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班子及任期
第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除总经理外,其余各职位通称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七条 以上职位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由总经理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及具体职责,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质询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总经理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对此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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