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专员;
(四)公司派驻控、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至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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