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4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一月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 51 号龙湖一号院 2 号楼 B 座 5 层 6 层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千味央厨”)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千味央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问题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对本次解除限售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无资格对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千味央厨已向本所说明,其已提供给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 51 号龙湖一号院 2 号楼 B 座 5 层 6 层 1
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千味央厨拟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千味央厨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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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 年 11 月 1 日,千味央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
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肯定性独立意见。同日,千味央厨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 2021 年 11 月 9 日,千味央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郑
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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