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8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尔泰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1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55 号)同意,华尔泰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297 万股,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 24,89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33,187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24,89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992%;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8,29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08%。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之日以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25 名,分别为安徽尧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诚集团”)、池州市东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科技”)、
吴李杰、许东良、吴澳洲、杨卓印、陈玉喜、孙爱国、徐方友、汪孔斌、纪干平、盛建全、王海雄、徐景发、柯根鹏、周润良、夏胜利、何宏海、徐玉银、梁绍冰、徐根松、杨双陆、何朝江、笪贤忠、周春翔。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尧诚集团、东泰科技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公司股东吴李杰、陈玉喜、周润良、汪孔斌、徐方友、杨卓印、徐玉银、徐根松、孙爱国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锁定期延长的承诺;(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吴澳洲、王海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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