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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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89 号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陈永夫、夏俊清、韩德功:
根据宁波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6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和 2024 年 8 月 28 日先后 2 次披
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前期部分化工品贸易业务及普货出口业务收入确认方法存在差错,该类业务应按“净额法”核算,你公司错误使用“总额法”核算。前述会计差错导致你公司 2023 年一季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多计 47,216,381.95 元,占当期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8.94%、9.83%;2023 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多计 161,277,519.76 元,占当期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3.41%、14.91%;2023 年三季度
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多计 257,296,692.64 元,占当期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3.41%、14.91%。你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未按规定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你公司 2022 年度业绩预告的重大事项,未填写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3.4 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陈永夫作为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第 1.4 条、第 4.3.5
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夏俊清作为你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董事会秘书韩德功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4.2 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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