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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6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泰慕士/公司 指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在该等股票上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相关人员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次调整 指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进行调整的行为
本次授予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时现行有效的《江苏泰慕士针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
《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指 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40104-00003 号
致: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泰慕士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泰慕士的委托担任泰慕士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于2024年3月19日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鉴于泰慕士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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