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专字[2024]第 21 号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 888 号绿城广场写字楼 2A 座 7 层 邮编:830002
电话(0991)3550178 传真:(0991)3550219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5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决定......10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11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13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13
六、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14
七、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5
八、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2
九、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2
十、《收购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 ......23
十一、结论意见 ......23
第三节 结尾......24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专字[2024]21 号
致: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或“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收购人拟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0.1571%股权、从而间接持有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3.2496%股份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收购人编制的《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自治区人民政府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国资委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收购人/能源集团 指 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能源集团 指 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立新能源/上市公司 指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1258)
自治区国资委将持有的新能源集团 90.1571%国有
股权无偿划转至能源集团。
新能源集团直接持有立新能源 47.3787%的股份,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 指 通过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间
划转/本次交易 接持有立新能源 0.1842%的股份,合计持有立新能
源 47.5629%的股份,为立新能源控股股东。无偿
划转完成后能源集团成为立新能源的间接控股股
东,通过新能源集团及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立新能源 43.2496%的股
份。
《无偿划转协议书》 指 能源集团与自治区国资委签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
转协议书》
《收购报告书》 指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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