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专字[2024]第 20 号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 888 号绿城广场写字楼 2A 座 7 层 邮编:830002
电话(0991)3550178 传真:(0991)3550219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5
二、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6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7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7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8
六、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8
七、结论意见 ......9
第三节 结尾......10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专字[2024]20 号
致: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或“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收购人拟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0.1571%股权、从而间接持有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3.2496%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收购涉及的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自治区人民政府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国资委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收购人/能源集团 指 新疆能源(集团)有责任公司
新能源集团 指 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立新能源/上市公司 指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1258)
自治区国资委将持有的新能源集团 90.1571%国
有股权无偿划转至能源集团。
新能源集团直接持有立新能源 47.3787%的股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 份,通过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
转/本次交易 指 业间接持有立新能源 0.1842%的股份,合计持有
立新能源 47.5629%的股份,为立新能源控股股
东。无偿划转完成后能源集团成为立新能源的间
接控股股东,通过新能源集团及新疆国有资本产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立新能源
43.2496%的股份。
《无偿划转协议书》 指 能源集团与自治区国资委签订的《国有股权无偿
划转协议书》
《收购报告书》 指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16 号》 指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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