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等方面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委员由独立董
事担任。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会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 ESG 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及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七)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工作方案、报告等;
(八)审议与 ESG 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
成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相关议案需
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所
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紧急情况下,经战略与 ESG 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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