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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5
证券简称:德明利 证券代码:001309
2024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758.6231万股的0.9960%。其中首次授予117.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758.6231万股的0.7968%;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9.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758.6231万股的0.1992%,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20%。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
数量为43.8984万股,占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本总额14,758.6231万股的0.2974%。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59.12万股,占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本总额14,758.6231万股的1.078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1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40%、30%、3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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