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数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0 号)核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采用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6.54 元。截止 2022 年 6 月 28 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0,00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30,8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74,907,641.5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5,892,358.49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 5-00010 号验资报告。
2、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8 月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0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公司 2023 年 11 月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该制
度,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锦绣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2 年 7 月 5 日与前述
银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并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与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自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东莞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东莞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就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锦绣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前述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522.90 万元(全部为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具体金额以资金划转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相关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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