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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19:37:15 股吧网页版
德明利: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0 号)核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采用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6.54 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28 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0,00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30,8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74,907,641.5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5,892,358.49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 5-00010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累计投入募投项目资金 456,157,264.38 元,其中:以募集资金
置换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以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 85,441,500.00 元,置换后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 370,715,764.38 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利息扣
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5,501,489.25 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余额为0.0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0.00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5,236,583.36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2020年8月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0年9月5日召开的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经公司2023年11月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12月7日召开的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该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锦绣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前述银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于 2023 年6月29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3年7 月25 日经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于2023年7月28日与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自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东莞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东莞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就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锦绣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前述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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