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第 21A-3、22A、23A、24A、25A、26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道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或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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