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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9 18:41:13 股吧网页版
润贝航科: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义 ......- 3 -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4 -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5 -
三、结论意见 ......- 8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贝航科”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润贝航科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润贝航科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润贝航科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润贝航科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润贝航科 指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 指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润
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 指 按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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