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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9:39:11 股吧网页版
联域股份: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为规范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 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
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 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五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 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 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 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 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第十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 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四)公司曾为该申请担保单位担保,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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