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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9:39:11 股吧网页版
联域股份: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公司有关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股东会将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特指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或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 投票方式:

1. 选举董事(或监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2.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 董事(或监事)当选:
1. 等额选举

(1)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累积投票权数超过“反对”与
“弃权”的累积投票权数之和时,即为当选。

(2)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监事)规定或最低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监事)规定或最低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席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2. 差额选举

(1)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累积投票权数超过获得“反对”与“弃权”的累积投票权数之和,且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累积投票权数达到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列的,该候选人即为当选。

(2)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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