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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9:39:13 股吧网页版
联域股份: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下设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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