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关于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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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156号
致: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达创智”)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就通达创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信达承诺: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将该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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