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环”)依法接受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凡、李莉律师(以下简称“东环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履行见证义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电子文件内容、格式与纸质材料一致,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已向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次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东环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东环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
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
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东环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 4 号院钢设总院
6 层 A 区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春龙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一致。东环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核查,东环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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