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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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及资料,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电子文件内容、格式与纸质材料一致,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资料均已披露,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 2010 年 05 月 13 日成立的江西百通
能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百通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0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09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3]1021 号)同意,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百通能源”,证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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