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7
证券代码:001387 证券简称:雪祺电气 公告编号:2025-010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获 2025 年 1 月 1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
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公司以总
股本 177,78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8 元(含
税),预计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 14,223,040 元(含税),占 2024 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26.06%。本次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公司最终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若在实施前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公司权益分派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以总股本 177,788,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8 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72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
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6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8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1 月 2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1
月 2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的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 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首发前限售股股东顾维、宁波雪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洋、北京青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青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1 月 15 日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 月 2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根据《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2、公司股东顾维、宁波雪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时乾中、严晓君、南京祺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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