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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24年8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加大对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所有信息披露错误的责任人问责力度,提
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导致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投资者对公司情况的判断,并给公司带来不良社会影
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
室、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具体范围
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若在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
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现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低级披露错误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给公司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
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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