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25 17:04:07 股吧网页版
招商公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7招路02”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7 招路 02”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1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7 招路 02”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17招路 02”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编制指南(参考文本)>的通知》(深证上〔2020〕1172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规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规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假设受托管理人提供给本所律师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并随其他材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受托管理人召集,受托管理人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
资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债券基本信息、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其他事项、附件等事项。关于本次债
券持有人的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四章规定“应当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的第五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发行人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制定后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编制指南(参考文本)>的通知》(深证上〔2020〕1172 号),第 4.1.2 条规定“债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超过 3 个交易日且不少于 1 个交易日”,
本次债券持有人召开日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债权登记日设定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符合《通知》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的债权登记日安排符合《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除债权登记日外的通知、召集等程序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