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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7 17:02:37 股吧网页版
招商公路: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8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 11-12 层 邮编:100022

网址:www.zhongyinlawyer.com 电话:010-65876666

二○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广红律师、侯文洁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
定媒体刊登了《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5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
北土城东路 9 号院 1 号楼华丰大厦 1101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白景涛
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9:25,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没有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截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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