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2 蛇口 04”、“22 蛇口 03”、“22 蛇口 02”、
“21 蛇口 03”、“21 蛇口 01”、“20 蛇口 01”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2 蛇口 04”、“22 蛇
口 03”、“22 蛇口 02”、“21 蛇口 03”、“21 蛇口 01”、“20
蛇口 01”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蛇口”或“公司”)委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指派律师见证招商局蛇口工业区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2 蛇口 04”、“22 蛇口 03”、“22 蛇口 02”、“21 蛇口 03”、
“21 蛇口 01”、“20 蛇口 01”(以下合称“本次债券”)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合称“《募集说明书》”)、《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合称“《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信达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信达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阅并发表法律意见系基于下述假设,即公司是已经提供了信达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公司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5、信达仅就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信达在此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会议由招商蛇口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2蛇口04”、“22蛇口03”、“22蛇口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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