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8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公司胜诉,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知民终 56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元峻有限公司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相关的民事诉讼事宜,2023 年 9 月 25 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长春中院)作出(2022)吉 01 知民初 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元峻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元峻有限公司负担。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元峻有限公司因不服长春中院(2022)吉 01 知民初 35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 2023 年 3 月 30 日、2023 年 11 月 4 日、2023
年 11 月 24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 2023-038、2023-116、2023-119 的公司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已于近日审理终结,根据(2024)最高法知民终 560 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元峻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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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16043.2 元,由元峻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胜诉,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最高法知民终 560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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