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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17:45:07 股吧网页版
协鑫能科: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字[2024]第 0223 号
致: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4年 11 月 11 日召开。

公 司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00 时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
园区新庆路 28 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朱钰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 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年 11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9,617,4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97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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