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8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1日(周一)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1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至2024年11月1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4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1,450,54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22,249,32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652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9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79,617,44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9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631,88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57%。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631,8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26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631,88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5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4 年度对参股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7,803,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3%;反对 3,374,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4%;弃权
1,07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85,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09%;反对 3,374,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9150%;弃权 1,07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4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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