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9
股票代码:002020 股票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5002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的基本情况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总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4.8元/股(含),若按回购总金额上、下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51万股-2,703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57%-3.14%。具体回购金额及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和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相关人员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6个月及回购期间的减持计划,未来若有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存在因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等原因,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持股对象或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3)存在回购期限内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等原因,根据相关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回购方案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 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方式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 A 股社会公众股。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14.8元/股(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 A 股社会公众股份。
2、回购股份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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