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权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以及法律专业知识,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报批评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可以终止对
其的聘任:
(一)出现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
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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