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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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相关文件(以下简称“核查资料”),包括: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作为其附件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统称
“《公司章程》”);
2. 公 司 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以及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 月 2 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以及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其他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上述核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的假定。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2 月 20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刊登了《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于同日以公告形式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
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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