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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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政策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五)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七)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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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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