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1029 第 0587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1029 第 0587 号
致: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国际”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中工国际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和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中工国际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决议召开,并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2:00 在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街 3 号 A 座 10 层多功能厅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下午 3: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合规。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10 月 22 日
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 264 人,代表股份797,435,3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44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787,499,3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41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61 人,代表股份 9,936,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30%。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261 人,代表股份 9,936,06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30%,均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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