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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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婷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2024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2:3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
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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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80,847,6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3.946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75,705,6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3.388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141,91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5585%;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141,91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5585%,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红河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永宁风电场扩建项目(泸西片区)的议案》《关于弥勒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永宁风电场扩建项目(弥勒片区)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和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增资的议案》《关于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玉溪红塔农商行申请1,500万元项目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2025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共五项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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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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