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7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O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 1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 4
第一节 召开股东会的条件...... 4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和准备工作...... 5
第三节 股东会提案 ...... 7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开 ...... 8
第五节 股东会决议 ...... 12
第六节 股东会会议记录 ...... 13
第四章 附 则 ......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包括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
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进行,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
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
事规则);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审议批准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4. 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 对公司关联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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