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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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2062 号
致: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磁”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横店东磁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横店东磁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横店东磁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横店东磁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横店东磁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横店东磁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等公司指定媒
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公司与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2、《公司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3、《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4、《公司关于出售下属公司股权后形成短期对外财务资助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东阳市
横店镇华夏大道 233 号东磁大厦九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0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3:00。上
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横店东磁现有总股本 1,626,712,074 股,横店东
磁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回购股份 19,380,878 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该等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此外,根据《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中关于持有人任海亮、闫宏光、何悦等人士放弃因参与该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之相关规定,该持股计划所持的公司部分股份(4,200,000 股)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横店东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03,131,196 股。
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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