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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