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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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意字【2024】500 号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郭晓杰、王业子,出席了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做出
了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证券时报》、
《 证 券 日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以及备查文件等内容,且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l、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 14:00 在辽宁省大
连市中山区港隆路 151 号国合中心 8 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 9:15-15:00。
3、因公司原董事长李卫国先生已经辞任,且公司无副董事长,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与会董事 9 人,一致推举董事战成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309,467,6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43.5188%;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0 人,代表股份4,61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0.649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总裁、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职工监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列席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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