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证券代码:002097 证券简称:山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50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而发生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实施。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公司依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 “《应用指南汇编》”),明确了“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的规定,公司依据上述列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及《应用指南汇编》中的要求,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准则解释第17号》明确: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同时还对于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附注披露做了相关要求。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
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4、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
根据《应用指南汇编》“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的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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