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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2 18:05:06 股吧网页版
中国海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3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规范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0.2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公布。

1.0.3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主体。

1.0.4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

1.0.5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1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5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7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0.1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3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2.0.5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2.0.7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2.0.8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2.0.9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3.1.2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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