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159-10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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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159-10号
致: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国枫律证字[2021]AN159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1]AN159-2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159-3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1]AN159-4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1]AN159-5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科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1]AN159-6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科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1]AN159-7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1]AN159-8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1]AN159-9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的法律意见
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所就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律师保证该等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士提供或出具的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等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注销事宜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注销事宜的法定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履行本次注销事宜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向监管部门备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国枫律证字
[2021]AN159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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