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
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个月以内与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募集资金净额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
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
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二条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
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根据公司资金管
理相关制度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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