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选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专
项
制
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行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的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的职责:
(一)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近年来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二)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业务招聘文件;
(三)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一)按照公司要求如实提供能够证明本单位资质情况的资料证件,如上年度财务决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注册会计师人员证明等;
(二)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事项,按期完成审计工作。
第三章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没有因违规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 3 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公司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完成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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