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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5 20:55:09 股吧网页版
利欧股份: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相荣先生、副董事长王壮利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14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13号),因涉嫌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2024年5月6日,王相荣先生和王壮利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1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2024年5月15日,王相荣先生和王壮利先生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王相荣,男,1972年2月出生,住所:浙江省温岭市******

王壮利,男,1974年7月出生,住所:浙江省温岭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相荣、王壮利短线交易利欧股份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4月27日至今,王相荣任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或公司)董事长,2009年8月8日至今,兼任公司总经理;2007年4月27日至今,王壮利任利欧股份董事,2011年5月30日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颜某云系王相荣、王壮利母亲。颜某云证券账户于2023年3月22日、2023年3月24日累计买入利欧股份484,200股,成交金额1,237,160元;于5月30日卖出利欧股份484,200股,成交金额1,113,660元,存在将持有的利欧股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相荣作为利欧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壮利作为利欧股份董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王相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王壮利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主体为王相荣先生和王壮利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公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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