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362号
致: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 TCYJS2022H030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0652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159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0564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SJ2023H1096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4H0863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前述已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述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利欧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利欧股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利欧股份本次注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注销的合法性及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以及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评论和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利欧股份的如下保证:即利欧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利欧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利欧股份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利欧股份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利欧股份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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