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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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2-061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林”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天津普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审阅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其他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津普林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津普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 天津普林董事会第六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考
核办法》,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2、 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4、 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天津
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根据公司其
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志东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5、 2024 年 7 月 3 日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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