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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络电子: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3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4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7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8
五、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9
六、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 9
七、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 10
八、 结论性意见......11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GLO2024SZ(法)字第 08116 号
致: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环球”)受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顺络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下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规
定,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对顺络电子提供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顺络电子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止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拟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所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报告或结论等进行引述时(如有),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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