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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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10037 号
致: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或莱茵生物)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本次 A 股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及《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2022 年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价格)、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
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者公开披露,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经办律师已经审阅了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6.股份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本法律意见仅供股份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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