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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16:41:20 股吧网页版
对私募产品协助大股东坐庄应强化穿透式监管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熊锦秋

  12月4日,莱茵生物公告称,实控人秦某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操纵市场被行政处罚,同时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身份类禁入)。秦某某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公告,2021年秦某某出资1.2亿元认购“大华优选二号”等4只私募产品,交予王某操作和管理。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王某控制使用“陈丽鸣”等28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莱茵生物”,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证监会认定构成操纵市场行为。

  大股东操纵自家上市公司股票,往往隐于幕后,有的还假借他人之手操作。对于大股东聘请操盘手操作,如果操作中存在操纵行为,那么大股东也可能要和操盘手一起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其中关键,应是看大股东是否指使、参与或知悉操纵行为。

  大股东操纵自家股票,与增持、减持股票,两者存在明显区别。增持、减持股票需要遵守诸多规则,包括遵守信披规则、遵守收购规则、避免短线交易等,比如最后增持一笔之后的六个月内不得减持。但大股东利用多个账户实施操纵,可能相互对倒,或者今天买明天卖,甚至当日又买又卖T+0打短,尤其操纵行为利用资金、持股等优势,大股东对其他中小投资者形成财富掠夺。

  大股东操纵自家股票,还有诸多便利条件,比如通过策划、实施上市公司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这可能构成重大事件操纵。另外也可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这可能构成利用信息优势操纵。

  大股东操纵自家上市公司股票,也容易伴生利用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甚至不排除指使上市公司方面配合炒作而炮制发布信息。大股东操纵自家股票与操纵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相比,前者危害显然更大,对市场三公原则破坏更大。

  此前已经发生多起私募协助大股东坐庄案例,大股东通过认购私募产品或私募专户产品,交易自家上市公司股票,此类操作手法让大股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监管部门对大股东此类操作手法应撕开表面伪装、强化穿透式监管。

  比如,私募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到底是谁,有必要搞清楚。大股东名下直接持有部分股票,另外大股东通过私募产品也持有自家上市公司股票,如果大股东对私募产品的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具有影响力,那么私募产品的这部分持股,也应按照大股东的出资比例,量化为大股东的间接持股,并纳入其持股总数,再遵守相关规则。对于大股东参与的公募专户产品,建议也可依此进行穿透式监管。

  对大股东坐庄自家股票,监管部门在予以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很有必要。比如可对大股东采取身份类禁入,即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监高。由此即便大股东此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也得辞去相关职务,这样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更有保证,大股东也就再难实施重大事件操纵、信息优势操纵等操纵手法。

  而且,对于私募基金相关人员协助上市公司大股东操纵庄家股票的,也可对私募人员实施交易类禁入。按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有关规定,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交易类禁入措施,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年。私募人员协助大股东在交易一线直接实施操纵行为,严重影响交易公平,对其实施一段时间禁止交易,能够起到极强的震慑作用。(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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