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1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79 号
关于对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51 号;
李永喜,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吴文忠,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熊坦,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
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7 亿元。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与上一年度相比下降 50%以上,未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
告,直至 2024 年 4 月 22 日才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李永喜、财务总监吴文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和第 5.1.9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熊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三款、第 4.4.2 条
第一项和第 5.1.9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李永喜、财务总监吴文忠、董事会秘书熊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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